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龚小红、龙先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26民初120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民初1201号
  • 案件名称

    龚小红、龙先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龚小红;龙先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26民初1201号原告:龚小红,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告:龙先进,男,成年,住铜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小红诉被告龙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小红负担。审判员  龙发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车梦婷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26民初1201号原告:龚小红,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告:龙先进,男,成年,住铜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小红诉被告龙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小红负担。审判员  龙发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车梦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