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小红、龙先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26民初1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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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民初1201号案件名称
龚小红、龙先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龚小红;龙先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26民初1201号原告:龚小红,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告:龙先进,男,成年,住铜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小红诉被告龙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小红负担。审判员 龙发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车梦婷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26民初1201号原告:龚小红,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告:龙先进,男,成年,住铜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小红诉被告龙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小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小红负担。审判员 龙发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车梦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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