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泽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丽彬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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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3民初1370号案件名称
承德泽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丽彬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承德泽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丽彬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3民初1370号原告:承德泽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然,男,该公司员工。法定代表人:卢航,总经理。被告:王丽彬,女,1989年6月8日出生,住承德市高新区。原告承德泽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承德泽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泽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泽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德泽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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