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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黔2635财保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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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35财保15号
  • 案件名称

    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麻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麻江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35财保15号申请人: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15号附1号1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0163163A。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申请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麻江县凤凰大道东段林业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MA6DKXMB92。法定代表人:贺绍林,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文化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22344K。法定代表人:唐合权,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和冻结二被申请人1,1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1,100,000.00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确保其合法权益能够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重庆羚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禄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俐臻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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