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旭婷、张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3民初9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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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民初9592号案件名称
刘旭婷、张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旭婷;张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3民初9592号原告:刘旭婷,女,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辰区。被告:张静,女,1987年5月20日,汉族,住天津市滨海西区。原告刘旭婷与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刘旭婷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旭婷担。审判员 孙延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益斌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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