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广生、周迎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621财保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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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21财保100号案件名称
王广生、周迎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濉溪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广生;周迎凤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21财保100号申请人:王广生,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启峰,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周迎凤,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王广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周迎凤名下位于濉溪县,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广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周迎凤名下位于濉溪县处,不动产权证书号:皖(2017)濉溪县不动产权第0004354号。二、查封王广生、徐学敏名下位于濉溪县处,产权证号皖(2021)濉溪县不动产权第1012083号。三、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王广生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高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胡允曜书 记 员 王艺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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