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陕0323执463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463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21)陕0323执463号之一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刘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刘某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某、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建芳、江阴市若侨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932号 下一篇 王广生、周迎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621财保1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