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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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8民初1027号案件名称
文某、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文某;王某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8民初1027号原告:文某,现住夏县。 被告:王某,现住运城市。 原告文某与被告王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原告文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文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判员 高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凯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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