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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佰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29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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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29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佰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佰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2943号之一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刘佰璐(曾用名刘佰路),女,1990年1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汉族,大专文化,七台河市赫名代理记账有限公司会计,原天津飞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纳,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刘佰璐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佰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7万元,但被执行人未缴纳。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但被执行人同时在上述刑事案件中负有退赔义务,因此该案款应优先退赔。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佰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健审判员 沈伟光审判员 宋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 仝本案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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