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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井研县牛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4执52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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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4执52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敏、井研县牛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井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敏;井研县牛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4执5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被执行人:井研县牛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石牛乡石牛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066790447D。法定代表人:候炳建。本院在执行王敏与井研县牛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井研县牛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126775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井研县牛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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