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江盈丰木业有限公司、俞志荣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226执恢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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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226执恢71号案件名称
环江盈丰木业有限公司、俞志荣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环江盈丰木业有限公司;俞志荣;宁成鹏;杨屏山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226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环江盈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红茂矿区洛阳安置点才壮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071957758A。法定代表人:俞志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俞志荣,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常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宁成鹏,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杨屏山,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环江盈丰木业有限公司、俞志荣、宁成鹏与被执行人杨屏山合同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2民终184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屏山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环江盈丰木业有限公司、俞志荣、宁成鹏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21年3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21)桂1226执恢71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杨屏山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屏山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将桂公大评报资字[2019](南宁)第1011号资产评估报告(下称资产评估报告)所评估的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场地返还给环江盈丰木业有限公司、俞志荣、宁成鹏。杨屏山称,其需要返还给环江盈丰木业有限公司、俞志荣、宁成鹏的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场地等财产都在洛阳镇原环江盈丰木业有限公司厂里,可随时返还。2021年5月23日,本院在被执行人杨屏山见证下对其需要返还的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构建物)及场地等财产进行现场勘查,在洛阳镇原环江盈丰木业有限公司的仓库里有机械设备一批[含旋切机二台、切板机二台、打圆机二台、断木机一台、电瓶三轮车八台、全自动断木机一台、叉车二台、抓木机一台、磨刀机一台、八片刀片、变压器一台、消防供水设备一套],但已全部断电、拆散,堆放在地;还有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类等财产[含车间约1200平方米、仓库约1100平方米、砖木结构办公及宿舍约300平方米、场地硬化(水泥)约5000平方米、晒板场约13000平方米(其附属物晒板支架已不存在,附属水泥条大约有2000多条,全部拆除归堆)]。经向杨屏山了解、核实,杨屏山称,其自购买得环江盈丰木业有限公司、俞志荣、宁成鹏的所有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构建物)及场地等财产后,首先在洛阳原厂生产,后来因发展需要其自行拆除所有机械设备搬到华山安装经营,在华山经营停产后大约于2020年7月份又从华山又把所有机械设备拆除搬回洛阳镇原盈丰公司租赁的厂里。其前后以该机械设备等财产共计生产了大约十八个月。生产经营期间,大部分设备已损坏,其即直接更换新设备或者退回厂家补偿差价后以旧换新。目前,木材加工厂停产,不缴纳电费,该厂全部断电,机械设备也未安装恢复原状,无法启动、运转。其需要返还的机械设备类现状,旋切机二台(江西星达、三机各一台)都已更换新的;切板机二台都已更换新的;打圆机二台是原来的,但更换了零件;断木机一台是原来的;电瓶三轮车八台,都是河南豫康,有七台是原来的,另一台其已置换新的,但八台电瓶车的电瓶都已损坏,有的轮胎无汽,要全部更换电瓶、轮胎和维修后即可使用;全自动断木机一台是原来的,现在都可以使用;叉车二台,有一台仍是原来的,是安徽合力,其生产期间一直使用,现在也可以正常使用,另一台其已经是以旧换新得一台杭州叉车,补了35000.00元,可以使用;抓木机一台已更换新的,原来机子是山东宏宇牌,现在的机子是瑞福象重工;磨刀机一台仍是原来的,其生产期间一直使用,现在只要检修,接电也可以正常使用;八片刀片都是原来的,其生产期间一直使用,现在安装后即可正常使用。其需要返还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类财产现状,约1200平方米的车间;约1100平方米的仓库;约300平方米砖木结构办公及宿舍;约5000平方米场地硬化(水泥);约13000平方米晒板场,与原来一致,其生产期间一直使用,现在也可使用。其因加工厂全部停产,且机械设备已经拆散,杨屏山为换回损失,自行花了8000.00多元工钱雇人对晒板场附属水泥条进行收捡归堆,现晒板场被附近村民种植农作物;其在生产期间自行增加硬化了部分场地和搭建部分厂房。本院查明:一、勘查现场的所有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构建物)及场地等财产是被执行人杨屏山于2017年7月购买得环江盈丰木业有限公司、俞志荣、宁成鹏所得,当时所有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构建物)及场地等财产全部完好,杨屏山接手后即可正常用于生产,在洛阳时间后,因经营需要又搬到华山生产大约一年,在华山经营停产后于2020年7月份又把设备拆除搬回洛阳镇原盈丰公司租赁的厂里,目前所有机械设备全部拆散堆放在洛阳镇原环江盈丰木业有限公司厂里一个仓库房内,未安装,未通电,无法直接用于生产;二、杨屏山在生产期间,大部分设备损坏后,其即直接更换新设备或者退回厂家采取补偿差价以旧换新(升级版)。三、杨屏山大约于2020年5月停止该木材加工厂生产。四、杨屏山需要返还的机械设备类财产,旋切机二台(江西星达、三机各一台)杨屏山都已更换新的;切板机二台杨屏山也都已更换新的;打圆机二台是原来的,但杨屏山更换了零件;断木机一台是原来的;电瓶三轮车八台,都是河南豫康,有七台仍是原来的,另一台其已置换新的,八台电瓶车的电瓶都已损坏,有的轮胎无汽;全自动断木机一台是原来的;叉车二台,有一台仍是原来的,是安徽合力,另一台杨屏山已经是以旧换新得一台杭州叉车,补了35000.00元;抓木机一台杨屏山已更换新的,原来机子是山东宏宇牌,更新的机子是瑞福象重工;磨刀机一台仍是原来的;八片刀片都是原来的,未安装于磨刀机上;五、杨屏山需要返还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类财产,约1200平方米的车间;约1100平方米的仓库;约300平方米砖木结构办公及宿舍;约5000平方米场地硬化(水泥);约13000平方米晒板场,基本与原来的一致。六、因木材加工厂停产,杨屏山为换回损失,自行花了8000.00多元工钱雇人对晒板场附属水泥条进行收捡归堆,现场有水泥条约2000多条,晒板场已被附近村民种植农作物;七、杨屏山在经营期间自行增加硬化了部分场地和搭建部分厂房;八、厂内变压器一台和消防供水设备一套也属于申请执行人环江盈丰木业有限公司、俞志荣、宁成鹏转让给被执行人杨屏山机械设备。九、资产评估报告所评估的机械设备图片不是当时双方转让的设备,因原设备杨屏山已经更换,不存在,为能顺利评估,就以现场杨屏山更换了的设备图片作参考,实际以原转让设备的相关数据、材料作评估依据。2021年8月27日,本院组织双方到洛阳镇原环江盈丰木业有限公司厂里就被执行人杨屏山需要返还的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构建物)及场地等财产进行现场清点、确认,申请执行人环江盈丰木业有限公司、俞志荣、宁成鹏认为被执行人杨屏山现在保管在洛阳原环江盈丰木业有限公司仓库里的机械设备一批[含旋切机二台、切板机二台、打圆机二台、断木机一台、电瓶三轮车八台、全自动断木机一台、叉车二台、抓木机一台、磨刀机一台、八片刀片]都已被被执行人杨屏山更换、拆散,不是桂公大评报资字[2019](南宁)第1011号资产评估报告所涉及返还的机械设备,且不通电,无法辨别其原有能正常使用于生产功能,不予以接收;对该厂内的房屋、建筑物(构建物)及场地等财产原则同意接收,但认为杨屏山自2017年7月管理、使用该设备至今长达四年时间,现有价值远远低于当时评估价值,确定能返还时也应予进行价值评估后由杨屏山补偿差价才予以接收。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不能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建议权利人可以原物确已变质、损坏或灭失为由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本案中,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杨屏山将桂公大评报资字[2019](南宁)第1011号资产评估报告所评估的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场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环江盈丰木业有限公司、俞志荣、宁成鹏。该评估报告所评估的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场地等财产在当时双方转让及本案发生时全部完好,杨屏山一直用于生产。本案发生时,双方因审理需要对该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场地等财产进行评估时,杨屏山也在正常使用生产当中。但现在,被执行人杨屏山应当返还的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场地等财产中仅有房屋、建筑物(构建物)及场地等财产与原物基本一致,申请执行人原则上同意接收,但认为应进行价值评估,由杨屏山补偿差价后才予以接收。其余机械设备杨屏山或已更换、拆散,不通电,不具备原评估时能正常使用的生产功能,不是桂公大评报资字[2019](南宁)第1011号资产评估报告所涉及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时认为被执行人杨屏山管理、使用该财产长达四年时间,现有财产价值远远低于原评估价值,确定能返还的也应予进行价值评估由杨屏山补偿差价后才予以接收。因双方对返还的机械设备,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场地等财产争议较大,申请执行人环江盈丰木业有限公司、俞志荣、宁成鹏对被执行人杨屏山现有已经更换、拆散的所有机械设备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场地等财产不予接收。因此,本案继续执行无实在意义,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环江盈丰木业有限公司、俞志荣、宁成鹏未能实现的权利,环江盈丰木业有限公司、俞志荣、宁成鹏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1226执恢7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蒙德优审 判 员 何 毅审 判 员 覃志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谭秀微书 记 员 梁金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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