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凤琴、陈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21民初77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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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民初7744号案件名称
张凤琴、陈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凤琴;陈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21民初7744号原告:张凤琴,女,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陈伟,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仪征市。原告张凤琴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琴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凤琴负担。审 判 员 沈洪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梦蝶书 记 员 孙 敏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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