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贤妹、曹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729民初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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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729民初1057号案件名称
谭贤妹、曹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谭贤妹;曹桂英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9民初1057号原告:谭贤妹,女,汉族,1964年11月13日生,住全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梁,江西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桂英,女,汉族,1965年8月10日生,住全南县。原告谭贤妹诉被告曹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贤妹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贤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贤妹负担。审判员 李家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春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729民初1057号原告:谭贤妹,女,汉族,1964年11月13日生,住全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国梁,江西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桂英,女,汉族,1965年8月10日生,住全南县。原告谭贤妹诉被告曹桂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贤妹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贤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谭贤妹负担。审判员 李家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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