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82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北街世纪家园楼下。负责人:吕蓉,行长。被执行人原军,男,197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河津市振兴东路第一职业中学家属楼。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原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津市支行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晋0882执10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柴 国 军审判员 侯克伟审判员李斐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执行助理师治军书记员 杨 少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