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2民初3075号原告:永州市零陵兴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定代表人:唐智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萍,女。被告:彭湘军,男。原告永州市零陵兴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湘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永州市零陵兴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永州市零陵兴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永州市零陵兴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屈佐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姜巧灵书 记 员 唐映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