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2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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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2240号案件名称
任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任飞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240号被执行人任飞,女,1992年4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本院移送执行任飞罚金及违法所得一案,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8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金额为51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之后再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共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不足百元,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李提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 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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