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宏达、王跃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7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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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7182号案件名称
陈宏达、王跃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宏达;王跃海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7182号原告:陈宏达,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被告:王跃海,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陈宏达与被告王跃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宏达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宏达负担。审判员 雍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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