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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宏达、王跃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7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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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7182号
  • 案件名称

    陈宏达、王跃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陈宏达;王跃海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7182号原告:陈宏达,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被告:王跃海,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原告陈宏达与被告王跃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宏达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宏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宏达负担。审判员  雍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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