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熙某、欧阳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21财保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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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财保155号案件名称
李熙某、欧阳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熙某;欧阳某;刘湘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1财保155号申请人:李熙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某,女。被申请人:欧阳某,男。被申请人:刘湘某,男。申请人李熙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并扣押被申请人刘湘某名下的大中型拖拉机和被申请人欧阳某名下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为申请人李熙某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以提供担保,保单号为:6323531181820210000***。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避免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被申请人刘湘某名下大中型拖拉机和被申请人欧阳某名下的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期限为两年。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申请人李熙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龙孝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 方书 记 员 邓 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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