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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昇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1969号之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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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1969号之七十八
  • 案件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昇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昇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叶海;叶升;周建春;周雅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1969号之七十八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州区马神庙街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599511674R。法定代表人马银,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强,系该公司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张掖市昇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百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94857400L。法定代表人叶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叶海,男,汉族,1976年7月3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叶升,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张掖市百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建春,男,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原张掖市建筑公司下岗职工(现已退休)。被执行人周雅蓉,女,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自由职业,系被执行人叶升之妻。上述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陈明,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系张掖市百著实业有限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昇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叶海、叶升、周建春、周雅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20)甘0702民初4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掖市昇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60666.7元,合计1460666.7元,于2020年4月20日前支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于同年6月20日前支付本金400000元及利息200000元;于同年8月20日前支付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40666.7元;若被告张掖市昇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期未履行,原告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都有权要求被告张掖市昇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履行,并要求被告张掖市昇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2020年1月17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995%计算的利息至付清为止;被告叶海、叶升、周建春、周雅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叶海、叶升、周建春、周雅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掖市昇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7946元,减半收取8973元,由被告张掖市昇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叶海、叶升、周建春、周雅蓉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昇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叶海、叶升、周建春、周雅蓉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被告张掖市昇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60666.7元、承担诉讼费8973元,合计1469639.7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张掖市昇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2020年1月17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995%计算的利息至付清为止。被执行人叶海、叶升、周建春、周雅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叶海名下存款805.75元、扣划被执行人周建春名下存款20525.19元,剩余1448308.76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张掖市昇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2020年1月17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995%计算的利息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2021)甘0702执196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张掖市昇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叶海、叶升、周建春、周雅蓉逾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于2022年4月30日后对本案恢复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炜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19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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