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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茜、吕智明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1453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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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1453号之七
  • 案件名称

    刘海茜、吕智明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海茜;吕智明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1453号之七原告刘海茜,女,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府谷县气象局职工,住陕西省。被告吕智明,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茜与被告吕智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吕智明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自愿以其名下招商银行工资卡内余额17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海茜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引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 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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