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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陈某2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822执7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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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822执76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22执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某1,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忠(系陈某1父亲),男,1962年7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云(系陈某1母亲),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执行人:陈某2,女,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陈某1与被执行人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2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某2返还申请执行人陈某1彩礼人民币180000元及金戒指一枚(原购买价15200元),并承担执行费282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陈某2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某2未报告财产情况,且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某2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2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1年9月23日止,本案所有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2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陈某2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某2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定制特殊被叫语音彩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某2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22执7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要求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克长 审判员郑风英 审判员吴玉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叶凯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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