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代琼、王道全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保1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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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保1208号案件名称
林代琼、王道全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林代琼;王道全;泸县林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保1208号申请人:林代琼,女,1958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王道全,男,汉族,1963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泸县林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BE93Y。法定代表人:王冕。申请人林代琼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道全、泸县林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42696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王道全、泸县林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42696元的财产。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等,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兴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珺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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