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永兰,范定海与李正东,范国明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7执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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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793号案件名称
侯永兰,范定海与李正东,范国明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侯永兰;范定海;李正东;范国明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巫 山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执793号申请执行人:侯永兰,女,1972 年 9 月 23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 市 巫 山 县。 申请执行人:范定海,男,1969 年 12 月 29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 市 巫 山 县。 被执行人:范国明,女,1993 年 7 月 6 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李正东,男,1987 年 2 月 10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申请执行人侯永兰、范定海与被执行人范国明、李正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渝0237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范国明、李正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国明、李正东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范国明名下除部分微信零钱外,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正东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执79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史发玖审 判 员 王 毅审 判 员 王 林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海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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