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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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934号案件名称
杨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934号被执行人:杨杰,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8)黔062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杨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杰缴纳罚金3000元。被执行人杨杰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郜建胜至今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杨杰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511.6元);2、被执行人杨杰无证券、工商、车辆登记信息。三、在石阡县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杰无房产登记信息。四、经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五、本院决定已向被执行人杨杰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告悬赏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杨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杰负有继续向石阡县人民法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杨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恢复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正权审 判 员 李明德审 判 员 毛明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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