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伦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328财保1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328财保115号案件名称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伦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宁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伦全;朱阳;李乐;别春来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8财保115号申请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416597007H。负责人:李新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强、张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巩伦全,男,199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法定代表人:朱阳,男。被申请人:朱阳,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被申请人:李乐,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申请人:别春来,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申请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3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金利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胡建贵、樊玉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971号 下一篇 陈伟、仲伟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恢79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