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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伦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豫0328财保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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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8财保115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伦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宁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巩伦全;朱阳;李乐;别春来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8财保115号申请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416597007H。负责人:李新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强、张浩,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巩伦全,男,199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法定代表人:朱阳,男。被申请人:朱阳,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被申请人:李乐,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申请人:别春来,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申请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河南洛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3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金利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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