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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良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2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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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2452号
  •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良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良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245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徐宏波,行长。被执行人:刘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7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即日起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良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821061.63元(暂未计算2020年7月1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郑 云审判员 李 丁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登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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