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良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2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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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2452号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良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良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245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徐宏波,行长。被执行人:刘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7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即日起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良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821061.63元(暂未计算2020年7月17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郑 云审判员 李 丁审判员 张志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登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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