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镇市财政局、王恩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2执恢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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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执恢33号之一案件名称
北镇市财政局、王恩国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北镇市财政局;王恩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2执恢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镇市财政局,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广宁新区康泰路。负责人:何平,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恩国,男,1973年2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申请执行人北镇市财政局与被执行人王恩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07)锦北青民初字第241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镇市财政局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恩国立即给付执行款67174.9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王恩国银行有存款账户,但上述账户内余额均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对该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可供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7174.95元。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调取被执行人王恩国名下的房产及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恩国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王恩国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北镇市财政局,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崔 剑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佳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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