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化某某批发部、苗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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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509号案件名称
淳化某某批发部、苗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淳化某某批发部;苗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509号申请执行人:淳化某某批发部,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经营者:蔡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苗某,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淳化县固贤便民服务中心姚店村117号,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9001102414。本院在执行淳化某某批发部与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淳化某某批发部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苗某向申请执行人淳化某某批发部偿还欠款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先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2000元,剩余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共7040元,由被执行人从2021年9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按2000元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直至所欠款项全部偿还完毕。现被执行人已将2000元欠款私下给付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也已经实际收取并向本院出具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0执5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宋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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