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丹、封本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2民初2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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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民初2595号案件名称
苏丹丹、封本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苏丹丹;封本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2民初2595号 原告:封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居民身份证61232219630XXXXXX。被告:苏某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城固县,居民身份证6123231990061XXXXX。本院在审理封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封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某某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任何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0元,由原告封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袁清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戊萍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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