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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汇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章成庆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502财保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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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02财保33号
  • 案件名称

    六安市汇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章成庆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安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六安市汇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章成庆;张家毅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02财保33号申请人:六安市汇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七里站大园盘东南角城投佳苑商铺108、208铺,统一信用代码91341500581539871T。法定代表人:许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春,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章成庆,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张家毅,男,汉族,1976年10月10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六安市汇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章成庆、张家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六安市汇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9月0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章成庆名下位于六安市阳光水岸小区48号楼504室房产,保全金额5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张家毅名下位于六安市金安区,保全金额3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张家毅名下位于六安市金安区,保全金额70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价值15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六安市汇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申请人六安市汇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便于今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章成庆名下位于六安市阳光水岸小区48号楼504室房产,保全金额50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张家毅名下位于六安市金安区以东天宝东方嘉园1号楼501室房产,保全金额3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张家毅名下位于六安市金安区,保全金额70万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缴付,最终由申请有误方或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段茂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余 锋书 记 员 何 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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