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6028号原告:张雪珊,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健,辽宁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永,辽宁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五四路197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7872966P。法定代表人:郭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莹莹,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微,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原告张雪珊被告大连千甲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丽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若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