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中文、许凤苓等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1382财保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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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2财保45号案件名称
许中文、许凤苓等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源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许中文;许凤苓;邢诗勉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2财保45号申请人:许中文,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被申请人:许凤苓,女,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凌源市。被申请人:邢诗勉,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凌源市。申请人许中文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许凤苓、邢诗勉所有的坐落于凌源市,不动产权第20200025012号房屋。申请人许中文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10626043901318402787的保险做担保保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中文的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许凤苓、邢诗勉所有的坐落于凌源市,不动产权第2020002501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及设立他项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韩 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 楠书 记 员 南茗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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