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156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峰,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男,汉族。被告: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香枰,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玲,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陕西万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计23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雒 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 理 康伟杰 书 记 员 蔡 盼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