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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煜、崔景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81执83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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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81执83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苗煜、崔景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侯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苗煜;崔景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81执8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苗煜,女,汉族,1984年1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侯马市。被执行人:崔景华,男,汉族,1985年9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侯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081民初4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20万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景华在晋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根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于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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