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云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622执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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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22执380号案件名称
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云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云波;刘桂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62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文,系职员。被执行人:曲云波,男,住靖宇县。被执行人:刘桂霞,女,住靖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曲云波、刘桂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622执3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尹 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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