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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19)沪03破1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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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沪03破17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 审理程序

    破产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海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潮楼餐饮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3破171号之一2019年10月25日,本院根据上海海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潮楼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潮楼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9月10日,上海潮楼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无异议,请求本院裁定予以确认。本院查明:2021年4月20日,本院裁定确认了6位债权人总计为人民币4,690,664.38元的债权。2021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了一笔债权,经上海潮楼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核查,管理人确认债权金额为人民币84,631.10元(其中第二顺位社保及税收债权53,069.37元,普通债权31,561.73元)。据此,管理人依法将上海潮楼餐饮有限公司已核查确认债权编制《债权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对债权表上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人对于上海潮楼餐饮有限公司的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债权金额为人民币84,631.10元(其中第二顺位社保及税收债权53,069.37元,普通债权31,561.73元)。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吴 炯审 判 员  刘建雷审 判 员  陆韵华法官助理  刘新建书 记 员  皮端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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