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2019)沪03破17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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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沪03破171号之一案件名称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破产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海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上海潮楼餐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3破171号之一2019年10月25日,本院根据上海海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上海潮楼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指定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担任上海潮楼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9月10日,上海潮楼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无异议,请求本院裁定予以确认。本院查明:2021年4月20日,本院裁定确认了6位债权人总计为人民币4,690,664.38元的债权。2021年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向管理人补充申报了一笔债权,经上海潮楼餐饮有限公司管理人核查,管理人确认债权金额为人民币84,631.10元(其中第二顺位社保及税收债权53,069.37元,普通债权31,561.73元)。据此,管理人依法将上海潮楼餐饮有限公司已核查确认债权编制《债权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对债权表上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无异议。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人对于上海潮楼餐饮有限公司的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静安区税务局债权金额为人民币84,631.10元(其中第二顺位社保及税收债权53,069.37元,普通债权31,561.73元)。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吴 炯审 判 员 刘建雷审 判 员 陆韵华法官助理 刘新建书 记 员 皮端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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