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灌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贝美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3民初4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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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3民初4278号案件名称
西峡县灌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贝美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西峡县灌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贝美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3民初4278号原告:西峡县灌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封湾村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06674568B。法定代表人:王艺,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30日,住西峡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河南贝美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产业集聚区(西峡县回车镇石梯村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440N148。法定代表人:王**有,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峡县灌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贝美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峡县灌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贝美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峡县灌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贝美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西峡县灌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晓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江伟书 记 员 权 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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