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外贸储运公司、湖南康达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502财保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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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财保40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邵阳市外贸储运公司、湖南康达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邵阳市外贸储运公司;湖南康达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02财保40号申请人:湖南省邵阳市外贸储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兴隆坳。法定代表人:石新云。被申请人:湖南康达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兴隆坳。法定代表人:吴怡标。申请人湖南省邵阳市外贸储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康达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邵阳塔北支行账号:19×××27),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承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邵阳市外贸储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康达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邵阳塔北支行账号:19×××27)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力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姜思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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