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有田、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等哈密市宏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5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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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1533号案件名称
刘有田、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等哈密市宏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有田;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哈密市宏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5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有田,男,195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宏,新疆达锐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主要负责人:袁龙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哈密市宏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买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琛,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刘有田因与被申请人哈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以下简称哈建商混分公司)、哈密市宏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2民终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有田申请再审称,本案诉讼时效已过。宏建公司的付款行为只能推定其对《预搅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事后追认,无法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哈建商混分公司提交的对账函都是复印件,无法证实本案债权的真实性。2020年4月,刘有田提交2015年10月28日对账函原件,对账函记载涉案款项已经付清。双方在2015年签订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中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原审以哈建商混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为由,按照欠付货款的30%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刘有田一直在陆续代宏建公司付款,而哈建商混分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开具任何增值税发票,双方都有违约行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刘有田在一审法院审理(2019)新2201民初1663号案件(即哈建商混分公司第一次诉刘有田时,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期间并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故二审法院对刘有田关于诉讼时效的上诉意见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关于本案欠付货款的数额问题。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刘有田与哈建商混分公司对往来账目进行核对,经核算双方之间混凝土总价款为970390元,刘有田已支付货款802580元,且其中包含宏建公司支付的部分款项,双方对上述事实均认可。原审据此认定欠付货款数额,并无不当。刘有田提交落款时间为2015年10月28日的对账函原件,其在对账函上自行书写款项已经付清内容,并不能证明该书写内容是双方的合意,且不能推翻双方在一审法院的对账结果,故该对账单自行书写内容不足以证实双方款项已经付清。 三、关于原审认定违约金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哈建商混分公司主张的滞纳金实际为违约金,刘有田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哈建商混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原审法院按照欠付金额的30%计算,酌情支持50343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明显不妥。 综上,刘有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有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祁万杰审判员 伊利审判员 葛瀚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娜迪拉·库拉西>>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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