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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宇龙、安雨轩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8执7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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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8执704号
  • 案件名称

    安宇龙、安雨轩等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安宇龙;安雨轩;安宇程;安保京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8执704号申请人:安宇龙,男。申请人:安雨轩,女。申请人:安宇程,男。委托代理人:龙芳芳,女。被申请人:安保京,男。申请执行人安宇龍、安雨轩、安宇程与被执行人安保京抚养费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28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安保京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宇龍、安雨轩、安宇程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保京向申请人安宇龍、安雨轩清偿抚养费14000元(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被执行人安保京向申请人安宇程清偿抚养费7000元(自2019年8月7日起至2020年3月7日止)。本院受理后,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安保京均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安保京未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委托代理人龙芳芳于2021年8月30日来本院陈述双方私下协商,被告安保京的经济情况也不好,遂现向委托代理人转账2682.34元后;委托代理人撤销对被执行人安保京诉讼,本院核查龙芳芳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要求,符合委托代理人龙芳芳真实意愿;撤销了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执7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关龙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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