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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华、刘文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恢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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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恢245号
  • 案件名称

    张建华、刘文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建华;刘文英;刘艳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恢24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194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申请执行人刘文英,女,194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刘艳兰,女,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张建华、刘文英与刘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7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4月15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17000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1、2021年4-9月,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三次查询了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股权(工商登记),查询结果是:(1)刘艳兰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余额太少;(2)其余没有查到财产信息。2、2021年5月8日本院分别向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没有查到刘艳兰的相关信息。3、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艳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刘艳兰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4、本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艳兰银行存款共计174.6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受偿。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已采取的惩戒措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法律后果。张建华、刘文英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建华、刘文英未实现金钱债权数额为16825.3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到的资金已执行但不足额,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义务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727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将录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到执行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提供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俊涛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叶海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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