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强、赵跃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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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437号案件名称
李立强、赵跃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立强;赵跃峰;刘倩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437号原告:李立强,男,1967年4月10日生,汉族,芮城县古魏镇太安村xx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妮(系李立强妹妹),女,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芮城县古魏镇南关村xx人。被告:赵跃峰,男,197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芮城县建筑公司单元楼xx户。被告:刘倩红(系赵跃峰妻子),女,197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芮城县建筑公司单元楼xx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强与被告赵跃峰、刘倩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立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立强负担。审判员 焦春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晓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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