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明辉包装有限公司、袁党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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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795号案件名称
浏阳市明辉包装有限公司、袁党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浏阳市明辉包装有限公司;袁党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795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明辉包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党清。浏阳市明辉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袁党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81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党清银行存款9533元(利息和迟延利息暂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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