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俊、王志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625执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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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810号案件名称
王文俊、王志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文俊;王志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志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625执81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俊,男,汉族,1953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志富,男,汉族,1961年4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文俊与被执行人王志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5民初4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志富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王文俊于2021年7月29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王志富偿还借款7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志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志富自动履行了7000元。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25执81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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