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6739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桥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73073044W。法定代表人:谭韶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欣,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梁锦标,男,汉族,1989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锦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44元(已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付),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豪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子媚书 记 员 廖雪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6739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新桥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73073044W。法定代表人:谭韶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欣,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梁锦标,男,汉族,1989年12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锦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8.44元(已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付),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环城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豪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子媚书 记 员 廖雪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