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国春、阳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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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771号案件名称
蒋国春、阳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蒋国春;阳周;何伟;王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771号原告:蒋国春,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周,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何伟,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王建,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告蒋国春与被告阳周、何伟、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蒋国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国春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先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巫小燕书 记 员 张 艳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771号原告:蒋国春,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周,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何伟,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被告:王建,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原告蒋国春与被告阳周、何伟、王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蒋国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国春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先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巫小燕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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