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平、杨磊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2民初1568号

由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9/26 0:00:00在城固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效的王莉平;杨磊;王正华,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民初1568号
  • 案件名称

    王莉平、杨磊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莉平;杨磊;王正华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民初1568号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被告:王某乙,女,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被告:杨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乙、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某甲撤回对王某乙、杨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黄宝义人民陪审员    向大利人民陪审员    王  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馨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