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嫦娥、李军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02民初5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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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02民初5514号案件名称
陈嫦娥、李军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娄底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嫦娥;李军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02民初5514号原告:陈嫦娥,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李军秋,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陈嫦娥诉被告李军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嫦娥撤回对被告李军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嫦娥负担。审判员 戴跃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细宁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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