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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荣、龙国平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2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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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2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荣、龙国平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杨荣;龙国平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荣,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龙国平,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慈利县新城区。申请人杨荣与被执行人龙国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82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国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龙国平总计欠款为15482.5元,从被执行人龙国平在张家界鼎信装饰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中进行扣留,待扣留工资收入满15482.5元时付款给申请人杨荣,本案执行完毕。二、本案执行费129.5元由被执行人龙国平负担。三、如龙国平在本院扣留其工资收入后,以不在张家界鼎信装饰有限公司上班的形式躲避债务,本院将对龙国平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82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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