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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徐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思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5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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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5242号
  • 案件名称

    杭州徐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思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杭州徐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广州思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5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徐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金恒路68号浙江金恒德汽车物流广场20幢4号。法定代表人:刘利亮。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思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南翔支路1号自编四栋D402房。法定代表人:刘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超,广东恒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杭州徐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思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徐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华、被上诉人思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思翼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思翼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既认定《经销商合同》下产品无任何交易且售后保证金与合同无直接关联,却又适用《经销商合同》下违约责任来认定售后保证金返还责任,前后矛盾。一审认定售后保证金不涉及此前交易,又违背基本逻辑。售后保证金源自且自身就是此前交易部分的产品货款,约束的正是此前交易的产品质量问题退、换、修处理问题,甚至特别强调了产品新蒙07S处理问题。(二)合同的保修期限问题,徐港公司保修期内返厂维修新蒙07S六件产品适用经销商合同约定,本案中部分返厂维修产品思翼公司仍没有归还,双方只有在明确责任后计算各种经济损失的结算情况后才有支付问题。(三)徐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问题。思翼公司在本案中不积极履行售后保修义务,结算后行为只是恶意期待售后保证金的交付时间点,据此获得不当利益,违背了基本的商业诚信原则违约在先。思翼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并不存在逻辑矛盾的地方,双方在2018年3月4日之前没有约定过保证金,在涉案经销商合同签订之后双方没有产生过新的交易。(二)根据结算协议第二款的内容,实际上是将思翼公司应当支付的20万元当中的10万元转换为涉案经销商合同的保证金。思翼公司应当承担的保修义务与涉案合同并无直接关联。(三)经销商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并且一审法院已经做了相应调整,据此判决徐港公司向思翼公司承担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不同意徐港公司的上诉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思翼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决徐港公司向思翼公司支付100000元及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徐港公司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徐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思翼公司支付100000元及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1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思翼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徐港公司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思翼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售后保修义务,以及徐港公司是否需向思翼公司返还保证金及相应违约金。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思翼公司与徐港公司均确认双方自涉案《经销商合同》签订后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交易,《经销商合同》也未对售后保证金进行约定,鉴于涉案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售后保证金退款时间已到,故徐港公司理应向思翼公司返还保证金以及因逾期退还导致的违约金。另外,因徐港公司要求思翼公司提供售后保修服务的产品是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前购买的,与涉案合同无关,故思翼公司在本案纠纷中无需承担售后保修义务。综上所述,徐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杭州徐港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汪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沙宇航白晓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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