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市盛鑫达铝塑门窗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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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973号案件名称
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市盛鑫达铝塑门窗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城市盛鑫达铝塑门窗厂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973号原告: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首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841779926。法定代表人:吴元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秋萍,辽宁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城市盛鑫达铝塑门窗厂。住所地:兴城市碱厂乡白庙子村石湖沟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481MA106BBQ48。经营者:田德山。本案在审理原告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兴城市盛鑫达铝塑门窗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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